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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晋福建公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古晋福建公会.

第二条: 注册会址,通讯处

本会之注册会址与通讯处为砂朥越古晋青山道洛九十八及九十九,邮区93100. 除非得到社团注册官之许可,不得更改.

第三条: 宗旨
  1. 联络会员感情,促进会员福利.
  2. 提倡教育、慈善、公益及共谋社会福利之进展.
  3. 维持及管理神庙和塚地.
  4. 购置及保管产业.
  5. 在会员大会允准下利用盈余基金作适当之投资.
第四条: 会员资格

凡居住在古晋市县范围内之福建籍人士,且系马来西亚公民,年龄达二十岁者,不分性别、职业、品行端正,赞同本会宗旨者,皆可申请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五条: 入会申请规则
  1. 每位入会申请人须由现会员一人介绍,申请书交由理事会查核批准.理事会不必申明理由有权拒绝任何申请书.不被批准入会者,于一年内不得再度申请入会.
  2. 会员一经批准入会,须缴RM50入会费,无月捐或年捐.
第六条: 会员权利

除非章程或议决案有另外规定,本会会员将享有下列权利:

  1. 会员有权参加会议,提出建议及表决.
  2. 会员拥有选举及被选权.
  3. 会员得以享受本会所规定之一切权利.
第七条: 会员登记

秘书须备会员登记册,其中包括下列项目:

  1. 编号
  2. 入会日期
  3. 中英文姓名
  4. 出生日期及地址
  5. 身份证号码
  6. 住址与通讯地址
  7. 职业
第八条: 更改住址或通讯地址

任何会员如更改住址或通讯地址,必须通知秘书.否则,任何文件或通知书递送至其更改前之地址,皆被当作已送交与接受.

第九条: 退会

任何会员于退会时须致函通知秘书,方为有效.该退会通知书如果未注明退会何时开始,则退会生效期应为秘书接到该通知书之日期.

第十条: 开除会籍
  1.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或议决案或品行不正者,理事会有权致函质询,并限期一个月内答复.倘若其答复之理由不充足或逾期未获回答者,理事会有权开除其会籍.有关会员对理事会之决定,如有不满时,有权要求理事会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对其上诉提出讨论.该大会之决定为最终者.
  2. 任何会员不论是自动退会或被开除会籍,皆不能享受本会之任何权利.同时不得对本会之产业及款项提出要求.
第十一条: 常年会员大会

本会常年会员大会必须于会计年度结束后之五个月内召开.开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由理事会决定之.
大会议程如下:

  1. 接受理事会所提出有关上一年度会务活动报告.
  2. 接受财政所提出去年度财政报告及经过查核账目.
  3. 每隔两年选举下届理事会,委任三名在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九条B项下所规定之产业信托人及委任一名或多名之查账员.
  4. 处理或讨论提上大会之事项.
  5. 召开会员大会之通知书,会务报告及上一年度之财务报告,须由秘书于召开会议前至少十四天寄发予各会员,并注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此项通知书须显著地展示本会注册地址或召开会议地点,并刊登在至少一家本地之华文报章上.
第十二条: 特别会员大会
  1. 特别会员大会得于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i) 当理事会认为需要时.
    (ii) 当至少五十名会员联名提出召开会议之目的及理由时.
  2. ​如特别会员大会系由会员要求召开者,则须于会员提出要求后之三十天内召开之.
  3. 会议之通知书及议程,须由秘书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四天寄发予各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及展期
  1. 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理事会人数之两倍或会员总数之一半,视何者为少.
  2. 凡逾预定开会时间三十分钟,出席会员不足法定人数时,会议得展期七天;时间及地点依旧.当上述展期之会议仍未足法定人数时,常年会员大会或执委会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得以进行讨论有关议程中之事项,惟不能修改章程或议决任何足以影响全体会员之事宜.
  3. 会员联名要求召开之特别会员大会如逾开会时间三十分钟仍不够法定人数,则特别大会得被取消.于十二个月内不得再举行讨论同样事项之另一次特别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
  1. 理事会包括下列之理事
    1. 会长一名
    2. 署理会长一名
    3. 副会长五名 (增加一名)
    4. 监察主席一名
    5. 监察副主席一名
    6. 秘书长一名
    7. 副秘书两名
    8. 助理秘书一名 (增加)
    9. 财政一名
    10. 副财政两名 (增加一名)
    11. 助理财政一名 (增加)
    12. 中文书一名 (增加)
    13. 国英文书一名(增加)
    14. 正产业一名
    15. 副产业一名
    16. 发展与建设一名
    17. 副发展建设三名
    18. 正教育一名
    19. 副教育一名
    20. 正康乐一名
    21. 副康乐一名
    22. 正福利一名
    23. 副福利一名
    24. 正义山一名(增加)
    25. 副义山一名(增加)
    26. 资讯一名
    27. 副资讯一名
    28. 理事
    29. 在任的青年团团长与妇女组主任为当然理事 (增加)
    30. 四名理事(理事会将委任青年团与妇女组所推荐的代表各一名为理事,并在须要的情况下,本理事会可委任另两名理事)
  2. 理事选举每年一次
    1. 秘书得于常年会员大会前至少二十四天,于至少一家华文 报章刊登理事选举通告,通知会员提名竞选.
    2. 该理事选举通知须注明提名截止的日期和时间;提名期限由通告日期算起至少四天.只有在上一个年度的12月31日或之前被登记在公会会员名册内的会员方有资格被提名为理事.
    3. 倘若候选人数超过29人,投票程序必须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常年会员大会通知书与文件将一齐寄发给每一位会员.
    4. 选举得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其程序如下:
      1. 会员大会选出七人为选举小组,包括主席,以监督选举的进行;选举小组成员必须为非候选人.
      2. 只有在上一个年度的12月31日或之前被登记在公会会员名册内的会员方有资格投票.
      3. 只有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才能参加投票,不允许任何代理代为投票.
      4. 获准投票之会员将以出席会员大会之签到名单为准,(并符合ii 项条文)由选举小组在投票前宣布投票人数,并发出选票.
      5. 会员将在选举小组的验明身份后,获取投票表格,并在选举小组的督察下,个别在特设的选票站在选票上对不超过29名候选人姓名旁打叉,然后将选票摺好投入密封的投票箱.
      6. 任何选票如果出现对超过29位候选人投选打叉符号,当作废票论.
    5. 投票完毕,选举小组立即启开投票箱计算选票,获票数最高的29名候选人为中选理事.
    6. 中选理事必须在常年会员大会后三十天之内自行复选,以成立依照章程十四条 (1) 的理事会.
  3. 理事会之职务系处理日常之会务及根据大会所订有关会务之政策作出决定.
  4. 理事会至少每四个月须召开会议一次,开会通知书须于开会前三天寄发各理事.会长本身或少三名理事联合得以在任何时间召开理事会.出席会议人数须有至少半数之理事,方足法定人数.
  5. 理事会有权成立
    1. 青年团
    2. 妇女组
    3. 产业发展小组
    4. 投标小组
    5. 学业优良奖励金小组
    6. 大学贷学金小组
    7. 新会员入会鉴定小组
    8. 婚姻注册与调解小组
    9. 神庙管理委员会
    10. 章程修改小组
    11. 义山管理小组
    12. 其他认为需要成立之小组,依据本会理事会所规定之条款与活动范围,包括可以随时修改各小组之细则及条例,以便执行他们认为适当的职务.
  1. 当遇到紧急事务须获理事会讨论批准而未能召开会议时,秘书得采用书面通传方式取得该项批准决议,但须照下列条款执行之.
    1. 所讨论问题,应清楚列明在书面通传中,并寄发予各理事.
    2. 至少半数之理事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该提案.
    3. 议决须由大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通过书面通传所取得之议决,须于下次理事会上提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2. 任何理事如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而未能提出充分理由解释时,将当作辞职论.
  3. 当理事逝世或辞职时,其遗缺由理事会邀请其他会员递补之.
  4. 如非违反大会所订之决策及被会员大会议决推翻,所有会员均须遵守理事会之议决案.
第十五条: A.理事会职权
  1. 正会长:
    1. 本会会长为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之当然会长,负责会议之正常程序.
    2. 会议记录覆准后,须由会长签署.
    3. 本会会长有权投最后决定性一票.
  2. 署理会长协助会长处理一切会务,遇正会长缺席时代理会长职业.
  3. 副会长协助会长, 署理会长处理一切会务,遇会长及署理会长缺席时,其中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职业.
  1. 秘书负责:
    1. 处理本会之信件,保存一本会员登记簿,保管一切本会书籍文件.
    2. 保管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之会议记录.
    3. 负责处理及监督本会日常之会务.
  2. 副秘书襄助秘书执行其任务, 当其缺席或不在时代理其职务.
  3. 助理秘书协助副秘书处理秘书的工作.
  4. 正财政专管本会之财务与账目,并将查账员稽查之账目向理事会与常年会员大会汇集呈报,包括按时到庙寺点算香油钱与香烛的收入,并将之存入银行.
  5. 副财政协助正财政处理一切账务;遇正财政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6. 助理财政协助副财政处理财务工作.
  7. 中文书负责公会的一切中文信件文书工作.
  8. 国英文书负责公会的一切国文与英文文书工作.
  9. 正产业管理负责巡视及管理本会各处产业,向理事会提出报告,并执行理事会的指示.
  10. 副产业管理协助正产业管理执行其职务,在正产业管理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11. 正教育负责处理一切有关教育事宜.
  12. 副教育协助正教育执行其职务,并於正教育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13. 正康乐负责一切文娱活动.
  14. 副康乐协助执行正康乐的职责.
  15. 正副利负责处理会员或会员家属有关福利事宜.
  16. 副利协助正副利处理其职务,并於正福利缺席时,代行其职务.
  17. 正义山负责义山的一切行政与管理工作.
  18. 副义山协助正义山执行其职务.

B. 各小组组织与职权

  1. 青年团的组织与职权依据青年团现行的细则.
  2. 妇女组的组织与职权依据妇女组现行的细则.
  3. 产业发展小组
    组织:公会主席为当然主任, 署理会长为当然副主任,并由理事会委任七位理事为组员.
    职权:进行策划公会产业的发展计划,并提交公会理事会批准.
  4. 投标小组
    组织:公会主席为当然主任, 公会财政为当然副主任, 并由理事会委任七位公会理事为组员.
    职权:执行公会理事会议决的一切投标事务,审查一切投标与向公会理事会推荐接受标书.
  5. 学业优良奖励金小组
    组织:教育与副教育为此小组的当然主任与副主任,并由公会理事会委任七位理事为此小组的组员.
    职权:依照公会奖励金条例推荐获得奖励金的优良学生.
  6. 大专贷学金小组
    组织:主任与副主任各一位暨七位由理事会委任公会理事担任之.
    职权:依据公会大专贷学金条例,批准大专贷学金的申请.
  7. 新会员入会鉴定小组
    组织:主任与副主任各一位暨五位组员,由公会理事会委任公会理事担任之.
    职权:审查新会员的申请向公会提呈报告与建议.
  8. 婚姻注册与调解小组
    组织:本会理事会委任两位由政府批准的婚姻注册官为此小组的当然主任与副主任,并由公会理事会再委任三位理事为此小组的组员.
    职权:依据政府婚姻注册程序,为会员家属同乡进行婚姻注册与调解婚姻纠纷.
  9. 庙寺管理委员会
    组织:本会理事会委任一位理事为主席,两位理事为副主席.
    职权:依据公会的议决案全权监督公会属下庙寺的行政与管理事务.
    (a) 凤山寺
    组织:公会理事会委任一位公会理事为执行顾问,两位理事为副主任以及九位会员为组员.
    职权:执行处理凤山寺日常行政事务以及庆典组织的进行.
    (a) 青山岩
    组织:公会理事会委任一名理事担任其执行顾问,两名理事为正副主任及九名会员为其组员.
    职权:执行处理青山岩日常行政事务以及华人新年期间青山岩的操作工作.
  10. 章程修改小组
    组织:本会理事会委任一位理事为此小组的主任暨七位理事为此小组的组员.
    职权:依据本会理事会的指示,提呈修改本会章程的起草本.
  11. 义山管理小组
    组织:本会理事会的义山主任及副主任为此小组的正副主任暨九位会员为此小组的组员.
    职权:执行义山的一切行政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任职期限

全体理事任期为两年,连选得连任之.

第十七条: 财务条款
  1. 本会之会计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开始.
  2. (a)本会之收入及产业只准应用于推行本会宗旨所规定之范围内事务.本会之收入来自会所租金,店屋租金,捐款及其他由理事会筹募之来源.
    (b)青山岩与凤山寺两间庙宇之任何庆典,在得到理事会的允准后,本会得代应届炉主,头家向政府申请筹款准证,以支付庆祝该庆典费用.
  3. 财政手头现款,不得超过伍百元.凡超过之款项须于收款之七天内,以本会之名义存入理事会所批准之银行户口.
  4. 所有本会支票或撤销银行户口之通知书须由两人联合签署,即1.正会长或署理会长或秘书;及2.财政或副财政.
  5. 凡费用一次开销超过壹万元者须先获理事会通过.超过伍拾万元者,须先获大会通过.
  6. 当会计年度结束后,须将收支账项及资产负债表交由查账员查核.经查核之账目须呈上常年会员大会通过.其副本须存于本会注册地址及会议之地点,供会员查阅.
第十八条: 查账
  1. 由常年会员大会委任一名或多名合格查账员. 查账员任期为二年.理事不得兼任查账员.
  2. 查账员须查核该年之账目,并备妥报告书或证明书,以便呈上常年会员大会.倘理事会认为任何时期需要查核账目时,查账员须作出报告,以便提呈理事会.
第十九条: 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二节项下所规定之产业信托人
  1. 本会之财产由理事会控制,任何不动产之出售,典押,转让,由会员大会决定.
  2. 每隔两年之会员大会得依据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九节B项之规定委任三名超过二十一岁之理事为产业信托人.
  3. 产业信托人之任期为二年,连选得连任之.
  4. 本会之所有不动产均须注册在本会的名下.
  5. 信托人因健康不良,神经不正常或离开本邦或其他理由不能执行或不能有效执行其职务时,则应召开特别会员大会选出新人填补其空缺.
第二十条: 名誉会长及顾问

常年会员大会可推选对公会有特殊功绩之本属人士为本会之名誉会长及顾问.

第廿一条: 修改章程

会员大会得以不少过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修改本会章程.修改后之章程以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之日生效.

第廿二条: 各种会议及行动之有效性

各种依据本会章程,议决案的条款所规定而开的会议,程序或行动,将不因一名会员或多名会员,有权参与表决,或有权受到通知者没有与表决或没有接到通告而告无效,除非有十分一以上的会员受到这种疏忽的影响.

第廿三条: 解散
  1. 会员大会得以不少过三分之二之多数票通过公会自动解散.
  2. 当公会解散后,所有债务须予以清还,如有剩余款项时,将由大会决定如何处置之.
  3. 当会员大会议决公会解散后,必须于十四天内通知社团注册官.
第廿四条: 特别规定
  1. 本会之理事及担任执行任务之职员须为马来西亚公民.
  2. 在籍大专学院学生不能被接受为本公会会员,除非事先获得其副校长书面许可.
  3. 本会会员不得享有在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二节下所规定的利益.
  4. 任何在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九A条下丧失资格之人士,概不得在本会中担任职务或顾问或雇员.
  5. 无论任何人不得在本会公所内作以下形式之游戏,如轮盘赌,彩票,保百明,峇兰开,牌九,四五六,天九,十二支,三张,二十一,三十一,十又二分一,掷骰子,庄家以及任何靠运气之游戏.
  6. 在未事先获得有关当局允准时,本公会将不可以举办幸运抽奖,不管是限于会员或公会或理事或理事会名下.
  7. 本会参加商业或投资所获得的款项仅可供谋求达致本公会之宗旨之用.任何部份不得以红利,花红或其他方式归还或割让予任何会员或其他人士.但本章程不能阻止对本会理事,雇员,会员或其他人士对本公会确实服务之应得酬劳或费用或两者兼有之支付.
第廿五条: 本会会徽图案为
  1. 红,黄,黑色代表本州州旗颜色
  2. 蓝色缎带代表H字(HOCKIEN)
  3. 灰色代表中国福建省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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