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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晉福建公會大專貸學金章程

(一) 名称:古晋福建公会会员子女大专贷学金

(二) 宗旨:

  1. 协助有志深造、家境贫寒之会员子女完成大学教育。(视家庭经济每年评估一次)
  2. 提倡教育,发扬同乡互助精神。
  3. 为社会及国家培育英才。

(三) 组织:本贷学金委员会系由每届理事会遴选委员组成,并负责甄选有关申请书。

(四) 职权:正主任须执行本委员会之一切议决桉并与获贷学金者签订合约及会议 后,应向理事会提出报告。正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代理执行。

(五) 经济来源:由本会拨出20万作为基金,以后每年拨出 5万元,以让更多会员子女继续受惠。

(六) 贷学金额:每名每年最高贷款额为 RM10,000。贷额之多寡,则由本委员会决定。

(七) 申请资格:凡本会会员子女经由国内外大学或专科学院录取,或正在大专学院或设有双联科系的专科学院攻读者,皆可申请。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家境清寒
  2. 品行良好

(八) 申请办法:

  1. 填妥本委员会所拟订申请表格一份。
  2. 附上学业成绩及入学或在学証件副本,副本须经学校当局証实。
  3. 半身二吋近照一张。
  4. 証件不齐全者恕不考虑。

(九) 年限:本贷学金之发给,以获贷者的选读学系所需之年限为准。未能在年限内毕业者,本会将不考虑其超年限之贷学金,但有特殊情形而为本委员会所认可者例外。毕业后,如欲继续获得本贷学金以攻读更高学位者,得另行申请之。

(十) 申请日期:由本贷学金委员会决定之。

(十一) 颁发日期:由本贷学金委员会决定之。

(十二) 签订合约:

  1. 获贷者,须亲身或由家长代表到本会呈交証件,并依法签约。
  2. 获贷者签订合约时,须由二位担保人共同签约。担保人须是本委员会认为殷实可靠者。
  3. 凡作为获贷者之担保人,须依法与本委员会签订合约,确保申请人日 后清还全数贷款。倘若担保人在获贷者尚未清还贷款之前逝世,或经济环境变迁时,获贷者或其家长须立即通知本会,并另觅适当担保人承替。

(十三) 领取贷学金:

  1. 贷学金须由获贷者签约或书面授权其家长签收。
  2. 凡获贷者,于每年开学时,须将上一年度之学业成绩自动送交本委员会审核
  3. 获贷者傥中途家境好转,或获得其他足以维持学业之奖助学金时,须停止领取本会之贷学金。

(十四) 偿还贷款:

  1. 贷款人考获学士学位后,如欲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来函向本会申请延迟偿还贷款,批准与否,由本会取决。
  2. 贷款人毕业后开始就业时,应立即通知本会秘书处下列事项:
    1. 开始工作日期;
    2. 月薪若干;
    3. 工作职位;
    4. ​工作地点 (注明雇主名称、地址及电话)
  3. 贷款人接受贷款之期限届满时,在大学毕业后的第六个月或开始工作视何者为先,按期偿还所贷款项。如期不付还者,按合约促其担保人偿还全部贷款。
  4. 本贷学金之偿还,以贷款人月薪为据,至还清所贷之总额为止:
    1. 月薪在一千元以下者,每月至少还月薪之二十巴仙 (20%)。
    2. ​月薪在一千元以上者,每月至少还月薪之三十巴仙 (30%)。
  5. 若贷款人在籍期间,发生意外,以致残废,无能力偿还者得请求本会减少或豁免偿还其贷学金。若贷款人在籍期间,发生意外身故,其过去之贷款则豁免偿还。
  6. 因学业成绩低劣自动退学或行为不良被校方开除之贷款人,得在接到通知书后之三个月内清还全部贷款,否则其担保人须负责偿还。
  7. 凡贷款人逾期或屡催不还贷款,本会将采取法律行动向贷款人或其担保人追讨所欠款额,而有关费用则由贷款人或其担保人负责。

(十五) 本会的遴选及贷款额将视为最后决定,不得异议。本简章如有未尽善之处,得随时增删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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